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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落實到人
日期:2015-03-20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出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建筑工程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建筑工程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試行)》等4個規定,要求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開工建設前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并規定各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及相應的行政處罰。
其中,《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明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8個方面的質量安全責任,包括禁止違法發包、降低工程質量;禁止惡意壓價、任意壓縮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產及工傷權益;嚴格執行項目建設程序和加大處罰力度等方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四個規定”的出臺是深入推進《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方案》的重要舉措,其目的是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切實落實建筑工程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膫€規定”為將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落實到人、進一步強化質量安全責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